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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原告
萬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麗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0 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 年3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3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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