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一)字第4號
- 原告
- 萬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麗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0 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 年3月3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73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