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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許瑞東

  • 當事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鐵元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建字第4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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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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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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