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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5號

減少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原告
柏漢國際創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涉訟,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室內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3條在卷可憑,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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