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中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 中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被 告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兩造契約第24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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