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1號
- 原告
- 中華熱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達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合約書第23條約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