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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耀平劉以全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94號

上訴人
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宏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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