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52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善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陞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5年7 月23日及86年5 月2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及2,5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陞邑實業有限公司受讓附表之土地及建號1226號之建物,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新台幣18,000,000元,(但僅就新台幣8,500,000 元有優先受償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