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89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大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 元之抵押權,另,相對人於民國91年6 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2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460, 163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