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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一)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一)字第8號

上訴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95年度智(一)字第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依據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則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其中金錢部分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另刊登報紙部分則屬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則關於金錢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另關於非財產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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