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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6號

聲請人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耕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破產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汐止市○○○路○ 段96號12樓,依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有公司資料查詢表1 件在卷足憑,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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