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7號

聲請人
鋼取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亦有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財產費用為: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為: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故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本院認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為無實益,自應適用同法第6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景氣低迷,遭人連累倒帳,資金週轉不靈,債務已達新台幣約200 萬元,而他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又因聲請人遺失債權憑證而無法催討,債務超過之情形已達不能支付,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本院命聲請人陳報公司名下之財產,未據聲請人陳報,無從認定聲請人有資產足以清償前述之破產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酌破產法第148 條「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之立法意旨,本件顯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