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6號

清償現金卡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抗字第6號

抗告人
甲○○原名陳艾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本院三重簡易庭所為之裁定(94年度重簡字第22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項固有明文,惟仍須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依其情形顯對契約之他方當事人顯失公平者為限,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自無該條項之適用。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現住於臺北縣新莊市,且戶籍地亦在臺北縣,抗告人因工作關係必須在臺北縣法院做裁定,故希能以戶籍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以便抗告人毋庸臺北縣市來回奔波等語,原審竟以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由,裁定將本件移送該法院,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依相對人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抗告人既居住於臺北縣新莊市,尚難認兩造間合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何顯失公平之處,兩造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審依此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463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現金卡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