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73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泰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丁○○、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丁○○、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