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曜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DATAFORC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請求清償損害賠償得返還買賣價金債務事件,相對人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於民國95年8 月8 日以95年度裁全字第8821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前揭95年度裁全字第8821號假扣押保全程序卷宗核閱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