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誠泰商業
- 聲請人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高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及附表欄中關於「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零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