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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9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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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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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之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假扣押裁定,並以之聲請強制執行程序且查封聲請人名下之財產,惟查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5年度裁全字第240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95年3 月27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由本院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0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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