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承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