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吳佳穎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25號原 告 江尚木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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