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固得美模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丁○○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肆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固得美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固得美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及80萬元,約定到期日均為96年12月15日,利息均按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1.09% 計付(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於94年8 月15日為5.035%,故目前年息應為6.12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全部償還,逾期6 個月以內並按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固得美公司自94年8 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尚積欠之借款1,011,613 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欠款等情,並聲明:①如主文第1 項所示;②願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6 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請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借款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表、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抗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