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9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被告
廣岳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廣岳國際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岳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7 月6 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雙方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 % 固定計息,並月給付本息,到期日為97年7 月10日。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被告廣岳國際有限公司自95年 8月10日起,未再向原告繳付本息,屢經催繳,皆不為置理,依約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嗣於95年10月4 日抵充部分存款,仍欠原告1,537,118 元。另被告甲○○○、乙○○及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37,118 元,及自95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廣岳國際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戊○○則以:主債務人已失聯,伊係基於朋友立場擔任保證人,由伊1 人負責不公平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1 份、繳款紀錄2 紙為證,復為到場之被告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537,118 元,及自95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