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 原告
-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妙白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冀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