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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2號

原告
欣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冀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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