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6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順拿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被告順拿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 月31日向原告借款2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338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94年8 月31日起至94年11月30日止,此立有借款契約、約定書、保證書為憑。詎料,被告僅繳息至94年9 月30日,尚欠本金338萬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又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立即連帶清償全部債務。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約定書、保證書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