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604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 13號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歐德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0月25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33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至97年10月28日,利息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87% 計付,計為年利率6.6%,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本金不履行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95年8 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244 萬6,009 元及自95年8 月28日起之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1 件、授信約定書3 件、放款利率資料表1 件等件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