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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3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36號

原告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被告
開元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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