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數位年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旻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柒萬元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旻璋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7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9 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分離室內機、分離室外機、窗型冷氣、箱型室內機及箱型室外機等空調設備,貨款共計為新臺幣(下同)813,200 元,惟原告如期交付貨品後,被告竟遲未付款,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買賣關係提起本訴等情,其聲明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81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客戶銷貨明細表1 份、銷貨單21張、託運單1 張(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本件被告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淮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而原告於95年3 月21日登報公示送達本件應送達之文書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52 條規定,於95年4 月9 日發生生送達效力),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以資抗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准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813,2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95年4 月10日(起訴狀於95年3 月21日以登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自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