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與被上訴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30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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