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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與被上訴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上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307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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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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