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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程怡怡
  • 法定代理人
    癸○○、寅○○

  • 原告
    順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己○○乙○○壬○○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順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己○○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巳○○律師 被   告 乙○○ 辛○○ 子○○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壬○○ 癸○○ 戊○○ 卯○○ 丙○○ 丑○○○ 永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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