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
- 原告
- 順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巳○○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辛○○
- 被告
- 子○○
- 被告
- 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佩儀律師
- 被告
- 壬○○
- 被告
- 癸○○
- 被告
- 戊○○
- 被告
- 卯○○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丑○○○
- 被告
- 永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寅○○
- 被告
- 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