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訴人
鈺鋒創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佳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訴字第571 號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玖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