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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間因95年訴字第58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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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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