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應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澤成」「被告虞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理由欄第一項應補正「一、程序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95年5 月12日變更為己○○,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