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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

原告
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被告
立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立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40 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涉有侵占等犯罪嫌薿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34號偵查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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