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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易百通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美金部分】關於到期日「95年『1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4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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