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易百通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美金部分】關於到期日「95年『1 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4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