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秀鳳律師
- 被告
- 怡速必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2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