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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告
怡速必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2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郭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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