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復泰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己○○○

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98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

伍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未

據上訴人連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等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連帶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