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原告
- 三和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藍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原告
- 得全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冠銘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永醇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517巷55之1號1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庚○○
- 原告
- 吉誠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56號6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添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添富捲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呂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欠缺,及起訴程式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庭提更正狀乃由訴代理人林啟瑩律師及呂其昌律師共同具名(原告本人並未具名),惟未提出委任狀,其訴訟代理權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2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