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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義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甲○○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
被告
達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4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董浩雲律師

      王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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