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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告
千盈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告
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複代理人
梁家贏律師
被告
萬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佩衿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285 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本件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涉有傷害犯罪嫌疑之事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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