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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告
方文娟
訴訟代理人
李蕙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告
千盈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秋菊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告
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哲綸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被告
萬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馬秋菊涉有刑事傷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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