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原告
- 方文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蕙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被告
- 千盈美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秋菊
- 訴訟代理人
- 李奇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 被告
- 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哲綸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被告
- 萬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千盈美容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馬秋菊涉有刑事傷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1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