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國泰塗料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松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治律師
- 被告
- 樺傑木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勝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5,68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12,875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8,816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5,682 元,尚不足新臺幣23,13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