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 聲請人
-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六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聲請人應補正95年5月18日原刊登公告之報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六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聲請人應補正95年5月18日原刊登公告之報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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