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 聲請人
- 太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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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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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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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薇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95年1月30日 │24,800元 │0000000 │ │
│ │塗清標 │業銀行蘆洲│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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