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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請人
龍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4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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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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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暉環保工│台灣土地銀│94年9月30日 │11,525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李誠菁    │公司華江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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