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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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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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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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34,44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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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6,27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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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美群工程有│臺北國際商│94年11月30日│1,733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黃炳│業銀行股份│ │ │ │ │
│ │城 │有限公司溪│ │ │ │ │
│ │ │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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