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2405號債 權 人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永友利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所設於台北市、債務人永友利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