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1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4113號
- 債權人
- 九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申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本金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票號019501、0000000 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26,659元,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故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