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61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6174號
- 債權人
- 偉達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本金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參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法第99條定有明文。非如無限公司股東須於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無限責任。查偉達時公司之組織形態為有限公司,其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依上開法條規定,乃以其出資額為限。今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即該公司股東甲○○須依其股份比例承擔公司負債共新台幣425983元,於法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又甲○○未出席95年4 月21日召開之股東會議,縱該會議就公司債務比例分配達成決議,亦對甲○○不生拘束力。併此敘明。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