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9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9262號債 權 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業永大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