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1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1849號債 權 人 盈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命提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淑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