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604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晉結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60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5年8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2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5年9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3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5年10月18日│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4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5年11月18日│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5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5年12月18日│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6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1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7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2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8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3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09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4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10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5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11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6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012 │王漢企業社│台新國際商│96年7月18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蘆│ │ │ │ │ │ │ │洲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