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31號聲 請 人 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由聲請狀可知,聲請人為發票人,本票之受款人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陳豪隆僅為證人,惟參聲請人提出之報案三聯單可知,被害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聲請人就此公示催告未盡釋明之責,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文泉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